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离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