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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有限公司与张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空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第九空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北京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北京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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