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云**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张*及一审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云**司申请再审称:一、判决书认定本案事实违背法律规定、客观规律严重错误。二、张*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数额不实,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
东**司提交意见称:赵云的承诺没有事实依据,不应该判我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云**司认可与张*存在买卖关系,且云**司的赵云向张*出具承诺书,确认总欠款额520万元,按总额2%计息,嗣后云**司又开出未付货款及违约金支票金额6749237元(该支票未入账)。鉴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判决云**司向张*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云**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云**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