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北京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北京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