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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张*及一审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东**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内部施工协议和入库单可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本案的主要证据张*提交的内部施工协议系张*伪造。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

云**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和东**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不应该判我公司和东**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内部施工协议》均表明,云**司为东**司旗下的施工队伍,东**司为总承包人,云**司为分承包人。协议约定云**司必须无条件将职工宿舍楼、职工食堂工程垫资到结构封顶,在业主未支付给东**司时,云**司无权要求东**司支付工程款。目前,东**司尚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云**司。同时结合张*曾与东**司签署过两份书面《钢材供货合同》、张*所供钢材的交货地点均为东**司总承包的三河天九**限公司碳纤维产业基地商业及宿舍区工程项目的事实,原审法院判决由东**司与云**司共同给付张*货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东**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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