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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苏*因与被申请人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苏*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经查明,即认定协议书无效,进而又依据认定协议书无效的错误判决,判决王**腾房,均属错误。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而不能以错误判决为依据进行判决。为此,申请人要求再审,查明事实,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50、52号院内5号房和6号房系罗淦*私产,罗淦*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王**、苏*、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居住上述房屋的合法依据。故两审法院判决王**、苏*、王**腾房并拆除自建房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王**、王**、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王**、王**、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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