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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武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温武坡因与被申请人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温武坡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七条第七项特别约定了毛**的水、电、燃气保障义务,原审判决未适用该条款,而适用一般性的约定认定毛**不存在违约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按现状交付指的是房屋交付时的状态,并不排斥毛**保证、承诺的其他义务。毛**在温武坡办理消防许可证的过程中并没有诚实信用地尽配合义务,原审对此未予认定,反而认定系温武坡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租金212500元及物业费25921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1250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温**与毛**签订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据本案合同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交付,温**主张的毛**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双方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起算,而温**于2014年7月即已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上述合同,故温**请求返还已付租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据已查事实,在《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温**即表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其应向毛**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温**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温武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温武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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