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摩托罗拉**信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摩托罗拉(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9350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摩托**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摩托罗拉武**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摩托罗拉(武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摩托**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