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欣意**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刘**称其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8月23日为欣**司工作,欣**司支付其工资不足额,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欣**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刘**就其所述提交其银行交易记录一份,该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7月14日、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28日,王**向其账户转账3000元、2800元、1800元。查,王**为欣意公司监事。

刘**称其工作内容为在中**学院门口发放招生广告,学生入学后招生的就少了,就不让其干了。

欣**司称其没有雇佣刘**,其公司负责招生的员工会雇佣其他人员发放招生广告传单,是雇佣关系,干一天发一百元。

本院询问刘**为何第二次的打款是2800元,刘**称因其有事请了两天假,但没说要扣钱。

刘**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欣**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字[2014]第1239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的仲裁请求。刘**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转账人系王**个人,而非欣**司,不能证明欣**司为用人单位。且就刘**所述,其工作内容为在中**学院门口发放招生广告,其提供的是不稳定的、短期的劳务服务;王**向刘**打款的金额,与欣**司所述干一天发一百元的情形能基本相互吻合(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30天,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8月4日未工作2天,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23日19天)。刘**与雇佣人之间关系较为松散,且无一定的从属性,应非劳动关系。刘**要求欣**司基于劳动关系给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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