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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等与苏×4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苏**及苏**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之委托代理人任*、张**,上诉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苏**、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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