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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润世界(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润世界(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4月8日入职被告单位,担任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2005年4月7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2163元,每月18日发放上月工资。2014年1月29日公司可能面临拆迁,被告此后就不让原告再上班了。为此我于2014年2月8日向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4日向我送达了京朝劳仲不字(2014)第004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1962年1月出生,至2012年1月,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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