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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欣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晓欣申请再审称:判决关于马小*的证言认定事实错误。马小*可以证明郭*生系替班司机的事实。圣**公司与郭*生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为无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圣**公司与郭**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以及车辆租赁合同到期车辆验收标准,圣**公司与郭**均签字盖章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郭**向圣**公司交回了所承包车辆,且郭**在续签合同征求意见中表示不再与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郭晓欣主张圣**公司2009年2月28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晓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晓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晓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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