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杨**、秦**、秦**、秦**、秦**、秦**、刘**、秦**、秦**、秦**与被上诉人**郑州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秦**、秦**、秦**、秦**、秦**、刘**、秦**、秦**、秦**与被上诉人**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杨**、刘**等29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供电公司立即供电;2、诉讼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杨**、秦**、秦**、秦**、秦**、秦**、刘**、秦**、秦**、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秦**、秦**、秦**、刘**、秦**、秦**、秦**及十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刘**等29人系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街道秦庄村村民,在刘**等29人起诉之时,该村已经处于政府拆迁状态。拆迁范围包括房舍、水电、供暖等设施设备,本案刘**等29人家中停电系政府拆迁行为引发,并非在双方履行供用电合同中违反合同义务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等29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杨**、刘**上诉称:我方系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街道(原石佛镇)秦庄村村民,在该村合法居住。我方依法享有用电的权利,供电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为我方恢复供电,违反了《电力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审未经开庭查明事实便直接以我方所在地块处于政府拆迁状态为由驳回我方一审起诉有误,特提起上诉,望判令:1、撤销(2015)中民二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供电公司答辩称:1、本案不属于供电合同纠纷,法律关系错误;2、供电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形,更没有私自停止供电,产生停电是秦庄村在拆迁过程中破坏电路及电力设施导致的结果,该村村委会也明确函告供电公司该村已经不具备居住条件,要求不恢复供电,因此供电公司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与本案结果没有关系;3、恳请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发生之时,包括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街道秦庄村在内的村庄已经按照政府的规划及部署处于拆迁改造状态,秦庄村的大部分已经拆迁,供电设施损毁严重。杨**、刘**等人家中不能供电与政府拆迁行为有关,并非在履行正常的供用电合同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杨**、刘**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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