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531秦**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梧桐办事处)因与秦**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5)郑*初字第6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燕**,上诉人梧桐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秦**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5月31日夜晚,秦**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道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秦**请求确认一审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民法院一审认为:一、秦**提供的网页资料以及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信息告知书、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关于秦庄房屋拆迁改造工作是梧**事处实施的事实认定,郑州**民法院(2015)郑*三终字第165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强拆是政府行为的事实认定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秦庄村的拆迁改造工作是在高新区管委会的决策和部署下,由梧**事处具体实施。因此可以认定秦**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由梧**事处组织实施。一审被告辩称秦**的房屋系当地村委会拆除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于一审被告梧**事处未提供其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权依据,故本案秦**对梧**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应当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梧**事处不具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秦**对梧**事处的起诉应予驳回。梧**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管委会承担。二、一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秦**的房屋实施拆除、并且履行了法定的拆除程序,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由于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应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秦**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作出(2015)郑*初字第605号行政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对秦**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程序错误,不应当列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根据郑政办[2002]64号文件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是郑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高新区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司法解释,原审不应列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应以市政府为被告。2.原审认为被上诉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由梧桐办事处组织实施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诉称2015年5月31日夜晚被告将其房屋强行拆除”,但没有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秦庄村的拆迁改造是在高新区管委会的决策和部署下,由梧桐办事处组织实施,无法直接推理出秦**的房屋拆除是梧桐办事处实施的。梧桐办事处提供了秦**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村委会自认对秦**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事实。3.被上诉人的诉请不是行政诉讼的范畴,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秦**房屋被误拆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之诉,应诉实施拆迁行为的主体赔偿,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上诉人梧桐办事处答辩称,同意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秦**答辩称,1.拆迁是以管委会和区政府为拆迁主体。根据高新区的管理规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管委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权限内行驶管理职责,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一审认定管委会为组织强拆主体是正确的。2.从一审证据中可以清晰看到,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得知……经了解是办事处正在秦庄拆迁,……”,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秦庄村拆迁总结表彰大会通讯报道中说高新区管委会感谢梧桐办事处拆迁工作……等等一系列证据证明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秦庄村拆迁指挥部,梧桐办事处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秦**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是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计划、召集、指挥实施和梧桐办事处具体执行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梧桐办事处采取的房屋拆除行为都属于实施行为,而该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组织者即高新区管委会来承担。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秦**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认其拆迁行为违法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和梧桐办事处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