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限公司与北京鑫**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5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担任审判长,法官田*、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华**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华**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鑫**责任公司负担13元(已交纳),由北京华**限公司负担1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北京华**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