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之祖父袁**(2010年11月12日去世)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原承租人。原告一直同袁**共同生活在涉诉房屋内,原告的户籍亦在涉诉房屋内。因被告拒绝变更涉诉房屋承租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系公房,现原告以原承租人死亡为由主张变更承租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综上,原告的起诉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