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阳欣尚新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亚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宋*担任审判长,法官向玗、法官姜*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鑫天亚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4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