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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尚新影**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阳欣尚新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亚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宋*担任审判长,法官向玗、法官姜*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鑫天亚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4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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