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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存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商)终字第15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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