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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发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精**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0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精**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精**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精**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精**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精**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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