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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董**(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从2004年10月开始租用被告出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号的房屋作为厂房和办公场所,面积约130平方米。2014年8月,上述房屋被拆迁,全部拆迁款由被告领取,但依据拆迁政策,我公司可以获得一次性的经营补助款,拆迁前我公司将营业执照交给拆迁办做了登记并承诺拿到拆迁补偿款后给我公司。但拆迁完毕后,被告拒不给付我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我公司拆迁补偿款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拆迁之前已经不再承租涉案的房屋了,涉案房屋因拆迁取得的所有补偿款也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承租被告出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号的房屋。该房屋在2014年8月被腾退拆迁。庭审中,原告称在拆迁前,其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付给了拆迁腾退办公室,作为领取涉案房屋停产营业补偿款的依据。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并未考虑原告的营业执照。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承办人到北京市朝**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该村委会主任告知本案承办人,涉案房屋是被告从村委会租赁取得的,在确定拆迁腾退时,由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与第一承租人,即本案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在村委会与被告确定腾退补偿款时,补偿款的构成为建筑面积补偿款和按照建筑面积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及各项奖励,其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70元,停产停业损失和各项奖励每平方米555元。其中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的营业执照为村三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未考虑原告的营业执照。该村委会主任向**提供了涉案院落的《三产拆迁补偿详细说明》。

以上事实,有村委会的证明、法院调查笔录、《三产拆迁补偿详细说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称被告领取了应当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即停产停业损失。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中含有原告的停产停业损失,且通过本院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委会的调查,可以确定在村委会给被告确定补偿款数额时,并未考虑原告的营业执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百二十五元,剩余五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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