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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属加工厂与田庆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属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田庆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属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属加工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属加工厂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属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属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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