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王*、高**、高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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