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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理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理公司(以下简称黄土岗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钢铁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马家楼桥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成钢铁马家楼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万*成钢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万*成钢铁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街××号,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之租赁标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双方当事人之合同履行地亦在北京市丰台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由我院管辖。综上,被告万顺成钢铁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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