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匡达制药厂(以下简称匡达制药厂)与被告牡丹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达制药厂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匡达制药厂以被告天**司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制药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制药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