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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制药厂与阜阳市第一大药房幸福路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匡达制药厂(以下简称匡达制药厂)与被告阜阳市第一大药房幸福路分店、阜阳市天和大药房、孙*、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达制药厂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匡达制药厂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制药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制药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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