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润雪**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润雪花啤**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二次“月工资”调整事实认定时,选择性适用法律,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不当。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在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限范围内做出了与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不符合法律规定情节。(三)“均欠妥当”认定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故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以王*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支付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雪花啤酒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华润雪**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业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