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金城国**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注册登记信息,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且未提供其他有效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六十三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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