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海**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食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食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3日依法按照四川海**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四川海**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2016年2月14日该邮件妥投,但四川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四川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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