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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业**有限公司与中**学、广东长**限公司、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广东业**有限公司因与中**学、广东长**限公司、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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