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李*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在抑郁症病重期间难以承受诉讼困扰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该调解意见并非申请人自愿。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调解书,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李**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虽患抑郁症,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所做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应当认定系其自愿的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民事调解书应认定有效。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所作民事调解书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