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六十六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千二百四十一元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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