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北京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展有限公司,2011年7月26日改为现名,以下简称品**公司)、第三人田笑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品**公司及田笑蜜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朱*诉称:2010年8月3日,朱*与罗X出资设立品**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朱*出资45万元、罗X出资5万元。2011年7月25日,朱*将所持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田**,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财务账薄和财产也交付给田**,由田**经营品**公司。2015年7月,朱*发现田**并未按照二人的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将朱*名下的出资45万元转让给田**10万元,转让给张*15万元,转让给吴X15万元,罗X的出资5万元转让给了田**,田**还于2011年9月9日冒用朱*的名义对品**公司增资250万元,增资部分的资金实际由田**出资。现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品**公司2011年9月9日增资的250万元不属于朱*所有,而属于田**所有。

被告辩称

品**公司既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田**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朱*的诉讼请求,同意朱*增资的250万元出资转给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品诚悦汇公司的工商档案记载,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朱*出资45万元、罗X出资5万元。2011年7月25日,朱*将10万元出资转让给田**、15万元出资转让给张*、15万元出资转让给吴X,罗X将5万元出资转让给田**,品诚悦汇公司登记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变更为田**出资15万元、朱*出资5万元、张*出资15万元、吴X出资15万元。2015年9月9日,品诚悦汇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所增资的250万元由朱*出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变更为田**出资15万元、朱*出资255万元、张*出资15万元、吴X出资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品诚悦**司的工商档案,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书面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与田**均为品**公司股东,现朱*主张登记在其名下的品**公司2011年9月9日增资的250万元属田**所有,田**对此不持异议,该二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品**公司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登记在原告朱*名下的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增资的二百五十万元出资属于第三人田笑蜜所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