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有限公司票据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沂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收回需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沂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沂水**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山东沂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