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熊*物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熊*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北京**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海民初字第2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武**于2014年1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偿还本金214321.94元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7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邮局以“本人长期不在北京,电话拒接”为由退回;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熊*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熊*持有多保节能门窗工程(北**限公司(注册号X)百分之四十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海民执字第2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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