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郁**因与被申请人**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郁**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赔偿金的计算实行12个年的封顶,给我造成重大损失。我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本人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有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关于赔偿金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故本院对申请人再审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