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北京冠**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太阳宫A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我购买回迁楼x号房屋,房款已经付清。被告应为我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造成我无法卖房等损失,故我起诉,要求被告为我办理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协议中约定为x)的产权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不是主观上不愿意给原告办理产权证,是客观上办理不了。2010年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就入住了回购的房屋,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房屋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所以双方协议第6条也约定了,待房屋具备网签条件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才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现在涉案房屋不具备办理网签的条件,所以也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办理产权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太阳宫A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建设的太阳宫A区的回迁楼房,乙方所选房屋楼号x(以下称涉案房屋),房款379440元;房屋具备网签条件后,甲、乙双方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以房屋实测报告为准(多退少补)。原、被告均认可上述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即入住涉案房屋,双方除上述协议书外,双方就涉案房屋未签订其他合同。

原告自认涉案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其他回迁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房屋在建委没有原始验收、测绘材料,也没有交纳相应的税费,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被告陈述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是需要建委将网签通道打开,但因为建委网签不区分回迁房和商品房,所以现在网签存在障碍,同时也与现行的房屋买卖政策存在冲突,所以目前涉案房屋无法办理网签,也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关于双方协议中为何约定“房屋具备网签条件后,甲、乙双方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以房屋实测报告为准(多退少补)”。原告称不清楚,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签订协议时不清楚涉案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被告称因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办证的具体时间不清楚,同时还要进行相关的程序,所以才如此约定。

另,双方均认可,因办理产权证的手续不全,目前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就回迁房屋的购买签订了回购协议书,原告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因原、被告均认可目前涉案房屋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原告在现有条件下,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本院无法支持。双方可待相关条件成就后再解决上述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