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蔡*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石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偿还借款340000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5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杨**发现被执行人蔡*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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