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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北京华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7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法官王**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崔**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崔**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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