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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易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源易通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开源易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开源易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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