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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董**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由贺**负担一千五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董**负担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长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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