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董**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由贺**负担一千五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董**负担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