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元,由原告**物资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万理晴**有限公司与乔*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万理晴**有限公司与谷晓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理晴**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资公司与北京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责任公司第一专业承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滕**与北京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限公司与北京名**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洪**任公司与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