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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元,由原告**物资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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