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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耐思国际**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耐思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奥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耐**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材料款部分。两审法院审理中只考虑法律对相应合同性质特征的规定,而不顾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会展活动中的工作成果是使用于会展期间的,申请人回收的是相应的物料、道具、钢结构等材料。涉案合同性质的认定不是确定原、被告双方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法院具有相应的调整权力,两审判决在此方面出现错误。合同中约定的回收是物品所有权的回收,非为整理、清运类的劳务内容。二、关于违约金部分。双方对二次会展的履行细节内容有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应属于完整、有效的合同。被申请人是否委托第三方不是关键,而是其违反约定导致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责任。三、关于设计费用部分。被申请人基于合同内容享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内容,同时在二次会展时单方不履行双方约定抛开申请人,但又使用了申请人的设计方案成果,就此申请人因合同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新奥**司提交意见称:一、合同第八条约定了清运、回收,没有对所有权有约定。我们支付的价格是包括所有没有备注的材料的,备注的材料已经还给对方了。二、第二次会展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谈拢,会展时间已定,我们自己搭建的,没有找其他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耐**司在本案中诉请的213436元并非BIRTV展台拆除物料的价值,而是涉案合同附件2中所列的关于第二次搭建的CCBN展台一层主体造型结构(扣除6000元租赁费)和二层结构两部分费用之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第二次搭建CCBN展台报价为参考报价,第二次搭建方案确认后另行报价,而且耐**司在审理中认可该213436元并非就是物料本身的价款。因此,原审法院对耐**司以上述213436元作为BIRTV展台拆除物料的价值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双方明确约定在CCBN展台具体需求确定后耐**司重新根据现有物料内容出具调整后效果另行报价并签订重复搭建项目合同,而事实上双方并未就二次搭建CCBN展台另行签订合同。因此,耐**司认为新奥**司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双方未就二次搭建CCBN展台另行签订合同,对于新奥**司在二次搭建CCBN展台时使用耐**司的设计方案内容是否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用以及如何支付缺乏书面约定,鉴于双方在案件审理中认可本案涉及的设计费用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两审法院认定设计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设计费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妥,综上,耐**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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