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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生活并不和谐。2012年5月31日婚**X1出生后,双方关系并未得以改善。时至今日,婚姻无法继续维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X1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X1年满十八周岁;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经过对婚姻关系的反思,觉得有和好可能。对于财产分割,原告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因为分割方式也有问题。我希望再能慎重考虑,希望法院能给双方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安X1。原告称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被告称孩子出生后,被告一直在尽抚养义务,对原告还有感情,今后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希望能缓和与原告的关系,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共组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有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珍惜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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