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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限责任公司与谢*中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谢*中诉北京亚**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北京居然之家十里河家居建材市场有**(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曾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1308号民事判决书。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1179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大民初字第1130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4694号民事判决书,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9月,谢*中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12月3日,我与亚**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由亚**公司为我装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57号楼3单元8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亚**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此项工程,合同造价为29604元,装修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13日。在装修施工中,亚**公司为我代买装修材料的货款计66745元,装修后我给付亚**公司工程款为41204元,即我支付给亚**公司的工程及材料款总计107949元。施工过程中,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下水管道弄破,导致生活污水向楼下住户渗漏,经过多次修补仍然无法解决漏水问题。后亚**公司将地砖砸坏,为我重新更换水管。然而更换水管后,我发现卫生间的地砖有破损和色差,地漏也残缺,厕所地砖至今仍未铺设好;厨房的石英石侧立面也有残缺,儿童房及客厅的部分墙面均出现裂缝,木门出现松脱变形,厨房木门出现脱漆,阳台大理石有短缺等等。为此,我曾多次向亚**客服中心投诉,但亚**公司并未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亚**公司还巧立名目收取我所谓10600元的材料费。此外由亚**公司代买的装修材料还出现了不能按时供货及部分材料不合格(即甲醛严重超标)的现象,再加上施工质量的问题,直接导致工程延期270天(2013年1月13日至2013年9月10日)。工程竣工后,亚**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所装修房屋的空气检测报告。装修竣工后,我在居然之家公司购买了沙发等家具,之后我与家人入住此房。但入住后,我和我的家人都出现了眼睛红肿、流鼻涕、咳嗽等不良症状,我女儿经医院诊断为结膜炎、眼睑腺炎等。于是我聘请专业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北京天**价中心对装修后的涉案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为客厅、主卧室、儿童房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浓度超出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限值,其甲醛超国家标准4倍多,苯超国家标准2倍多,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超国家标准4倍多。为此,我于2013年8月18日将情况通知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之后,我又分别委托北京市**研究所、北京中**测中心再次对装修后的涉案房屋进行室内空气检测,两机构的检测结果均为客厅、主卧室、儿童房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高于标准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即全部检测点的甲醛仍超标。检测结果说明亚**公司的装修工程和我从居然之家公司购买的家具都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之后,我便要求亚**公司和居然之家公司立即予以解决,但二者以各种理由推诿。亚**公司提供的装修不合格,居然之家公司出售的家具不合格,导致涉案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损害,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起诉要求:1、退掉飞美爱格木地板和亚**木门等不合格装修材料,并退还相应价款34591元,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金69182元;2、判令亚**公司和居然之家公司支付违约金77031元;3、判令亚**公司和居然之家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37100元、宾馆住宿费2691元、室内空气检测费2500元、误工费10115元、医疗费1289元、诉讼费5034元、律师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4、判令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对厕所地砖、厨房石英石、阳台大理石等不合格部分予以重新维修,并承担经济损失5000元;5、判令居然之家公司归还我在其商场里购买的红苹果衣柜一个、红苹果双人床一个、红苹果双人床垫一个、红苹果书桌一个、红苹果床头柜两个、我爱我家衣柜一个或退掉不合格家具,即赔偿居然之家公司以破坏性检测而损坏的家具;6、判令亚**公司和居然之家公司归还我为保管涉案物品而支付的仓储费7600元。7、对以上赔偿,要求亚**公司和居然之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亚**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双方所签的装修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装修任务;我公司在装修中为其代买的装修材料都是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谢*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我公司有任何违约行为;谢*中主张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但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此超标与我公司的装修行为有关;该房屋的外窗是谢*中自行安装的,且属于塑钢窗,含有大量的超标物质,可能是窗户的问题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谢*中以我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更没有法律依据。总之,我公司不同意谢*中的诉讼请求。

居然之家公司辩称:北京市**研究所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我公司不予认可,因合同约定检测应当三方共同进行,但该公司检测时仅仅是通知我公司去现场,并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装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15日之后才能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且经过检测不合格还有一个合理的修补处理期,整改期是一个月,整改之后仍不合格再按违约处理,而谢*中的行为导致事实上没有了修补、整改程序。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谢*中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负责为谢*中房屋装修,其应保证房屋装修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经检测该房屋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居住标准,因此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亚**公司以其提供的木门和木地板以及相应的家具经检测并不超标,且谢*中安装了断桥铝合金门窗且该房屋是二手房为由抗辩,认为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亚**公司并未能提供上述抗辩理由得以成立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合同约定了亚**公司负有工程监理职责以及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施工图纸是谢*中委托亚**公司设计的,亚**公司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的内容。在谢*中安装断桥铝合金门窗时,亚**公司没有制止,没有尽到监理义务,应当视为其默认对工程内容变更的认可;同时,亚**公司在装修开始时未能提供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亦没有尽到己方的合同义务,未对涉案房屋装修前的空气污染情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即使亚**公司抗辩的理由均存在,亦是其放弃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所导致,其应当承担空气质量不合格带来的责任。

对赔偿范围问题,谢*中所负担的检测费2500元、其为家人治疗慢性咽炎的费用1046.54元、谢*中及其家人在空气检测期间及租房前住在酒店消费2691.42元、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的租房及佣金37100元,以上费用的支出均是因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所直接引起的,且采取适当措施得当,并无扩大损失的情节,故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谢*中主张的亚**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误工费,系为处理纠纷的正常支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居然之家公司先行垫付的1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2013年9月2日谢*中、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北京天**价中心和北京中**测中心两家同时检测,选择同样的检测方法,两家检测机构结果不一致而且偏差在0.11内,如果地板或门哪里出现问题,顾客有权退掉,居然采信有问题结论并进行整改,其他各方对此方式均认可。”谢*中有权退掉亚**公司飞美爱格地板和亚光亚木门,亚**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价款34591元且支付仓储费7600元。对谢*中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其认为使用干燥器法检测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其在检测前并未对此提出明确异议,故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亚**公司存有欺诈行为,其经营模式的问题也构不成欺诈,故法院对谢*中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谢*中要求居然之家公司归还红苹果衣柜一个、红苹果双人床一个、红苹果双人床垫一个、红苹果书桌一个、红苹果床头柜两个、我爱我家衣柜一个的诉讼请求,为节约双方成本,亦应一并得以支持。

谢*中要求亚**公司对厨房石英石、阳台大理石等不合格部分予以重新更换并承担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谢*中已于2013年1月13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且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厨房石英石、阳台大理石等存在不合格部分,亚**公司也同意在维修范围内予以维修,故此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谢*中要求的合同违约金部分,由于其就实际损失有主张;且其主张的分别是延误工期的违约金29008元以及材料违约金48032元,而合同中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在扣除乙方提供的与不达标无关的材料的成本价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故本案中,在室内空气确定不合格后,并未经过双方自己确定的治理程序,计算治理期间的延误工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对材料违约金一节,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指的是交货延期而非治理延期,同时,并没有证据表明材料存有问题,故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鉴于居然之家公司承诺“先行赔付”,即对有亚光亚公司的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谢*中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亚**限责任公司除已赔偿的一万五千元,再给付谢*中租金二万二千一百元、检测费二千五百元、仓储费七千六百元、医疗费一千零四十六元五角四分、酒店住宿费二千六百九十一元四角二分;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亚**限责任公司退还谢*中木门和木地板款项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一元;三、北京居然之家十里河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居然之家十里河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将红苹果衣柜一个、红苹果双人床一个、红苹果双人床垫一个、红苹果书桌一个、红苹果床头柜两个、我爱我家衣柜一个归还谢*中;五、驳回谢*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亚**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我公司是依据合同、预算书、图纸等文件开展的施工工作,业主自行安排的其他内容与我公司无关,此不属于工程内容变更的情况;二、涉案房屋装修前的空气污染情况不是我公司应该且能够注意的,将此内容列为我公司的合同义务没有依据;三、涉案房屋如出现空气质量问题的后续处理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存在我公司有责任的情况也需要先行进行治理;四、地板、木门等均由业主向第三方购买,一审判决我公司退还费用不正确;五、谢*中租房与本案无关,我公司对此无需赔付;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谢*中的诉讼请求。谢*中、居然之家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谢*中(甲方)与亚**公司(乙方)在居然之家公司就亚**公司为谢*中装修涉案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由亚**公司对涉案房屋以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期限40天,开工日期2012年12月3日,竣工日期2013年1月13日,工程价款29604元;第二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第三条中规定施工图纸是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第六条约定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第七条约定材料供应,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九条约定质量标准,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约定工程验收,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在扣除乙方提供的与不达标无关的材料的成本价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同日,谢*中(甲方)与亚**公司(乙方)以及居然之家公司(认证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前言载明: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是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和修改,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在居然之家承揽家装工程的装饰公司必须签订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各装饰公司在本补充协议之外与消费者签订的其它补充协议,关于装饰公司的责任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低于《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规定,居然之家根据《主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第三条明确居然之家的责任,3.3对乙方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甲方实行“先行赔付”。第十条环保装修,10.1乙方保证本工程实行环保设计、采用环保材料、进行环保施工,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标准;10.2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可以委托下列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费用先由提出检测要求的一方垫付,检测结果出来后由最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响然亭路55号,电话68682337;10.3进行空气检测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检测时间应在甲方提出检测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天之后进行,在此期间,室内必须每天通风、换气;(2)检测时室内温度不高于38℃;(3)检测时室内不应放置甲方自购的家具等物品;(4)符合国家资质检测机构标明的其它必备条件;(5)进行检测时甲方应通知乙方到场;10.4由于装修引起室内空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环保不合格的材料,因此如果室内空气经检测不合格,则首先要在所用材料上寻找原因:(1)对甲方的自购材料(限国家规定的内墙涂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建筑材抖、地毯及相关材料、胶粘剂、壁纸、溶剂型木器涂料、聚氛乙烯卷材地板等,下同),甲方必须提供省(市)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一年期限内环保检测报告;若甲方的自购材料是在居然之家购买,则由居然之家提供环保检测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从2002年7月1日起,居然之家的全部装饰材料都达到环保标准);对乙方的代购材料,由乙方提供环保检测报告。室内空气不合格的责任由不能提供环保检测报告的一方承担。(2)若装饰所用材料全部达到国家环保检测标准,则装修引起室内空气检测不合格的原因是由设计和施工工艺不当所致,责任由乙方承担;10.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室内空气不合格,乙方按下列步骤解决:(1)无条件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限为一个月,治理造成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期,乙方每日按合同造价的2‰承担违约金。(2)治理结束后,经检测室内空气仍不达标的,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10.6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除装修污染以外,还有建筑主体和自购家具等污染。对装饰装修以外的污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7由于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会因挥发越来越少,因此空气质量不存在保修期。

同日,谢*中(甲方)与亚**公司(乙方)在居然之家公司签订了《亚**饰公司甲方提供材料及购买指南》及“亚光亚集成家居”优惠活动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主材订购服务,并对主材的范围、时间、配送服务流程等进行约定;最后约定双方签订主材代购合同,客户付全款后,主材设计师向公司财务核实后向主材厂家下单。其第六条规定,所有代购产品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安装交货延期不计入亚光亚家装工程期。集成家居产品每延期一天赔付该单一项目款的0.3%,与亚光亚家装工程延期赔付款无连带关系。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亚**公司即组织人员对谢*中的涉案房屋进行施工。亚**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水泥、沙子、墙面漆、石膏粉等辅料。在亚**公司的推荐下,谢*中从亚**公司的主材平台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购买了爱格地板、德**橱柜、方太吸油烟机、冠珠瓷砖、惠达洁具、亚光亚木门等主材。其中,爱格地板和亚光亚木门价款共计34591元。除此之外,涉案房屋的主卧室通向阳台的铝镁合金门窗也由谢*中从忠旺铝材自行购买安装。关于亚**公司和爱**公司之间的关系,谢*中称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实际上是一家公司;亚**公司称爱**公司是其主材平台,二者系联盟合作关系,如果顾客在爱**公司平台上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亚**公司也要负责,就像其公司接受居然之家公司的管理一样。

施工中,谢*中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亚**公司带班班长江永欢另向谢*中收取室内旧墙皮铲除、垃圾清运等费用10600元。施工结束后,亚**公司未向谢*中提供涉案房屋内空气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2013年1月13日,谢*中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验收。

谢*中接收装修完的涉案房屋后,又从居然之家公司购买了非同牌沙发和我爱我家牌双门衣柜一套、红苹果牌五门衣柜、书架、写字台、双人床、床头柜、餐椅、餐桌、方茶几等木质板材家具,之后搬入涉案房屋居住生活。

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之间,谢*中及其家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咳嗽等症状,经首都儿**儿童医院、中国人**区总医院、首都医**朝阳医院诊断为慢性咽喉炎等,经据票据核实,其共支付医疗费1046.54元。2013年8月6日,谢*中委托北京天**价中心对涉案房屋室内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支付检测费600元。

谢*中此时向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反映,并要求予以解决。谢*中又委托北京市**研究所对其已装修购买家具后的房屋空气进行检测。2013年8月19日,在谢*中、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德中爱格地板(北京**任公司均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谢*中委托的北京市**研究所对涉案房屋内空气进行采样。采样时,谢*中购买的双门衣柜、五门衣柜、书架、写字台、餐椅、餐桌、方茶几等板材家具均在室内。8月22日,北京市**研究所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涉案房屋客厅、主卧室、儿童房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高于标准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涉案房屋客厅、主卧室、儿童房内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浓度值低于标准限值,符合国家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为此,谢*中支出检测费1150元。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对此鉴定报告不予认可,理由是: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之前,对房屋有通风时间的要求,但此检测之前是否满足此要求不得而知;室内除亚**公司进行的装饰装修可能释放甲醛外,谢*中购买的家具也可能释放甲醛,谢*中本人自行购买安装的主卧室的铝镁合金门窗,也都可能是导致甲醛超标的原因。

2013年8月27日,居然之家公司先行赔付谢*中租金15000元。2013年8月29日,居然之家公司将谢*中购买的非同牌沙发、我爱我家牌衣柜、红苹果牌家具运送至自己公司仓库,代为保管。

2013年9月2日,谢*中、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北京天**价中心、北京中**测中心对涉案房屋室内空气在次日上午10时前进行检测,并在此协议中对检测之前的开窗通风等事项进行了确定,并约定:“2013年9月3日早晨10:00前,北京天**价中心和北京中**测中心两家同时检测,选择同样的检测方法,两家检测机构结果不一致而且偏差在0.11内,如果地板或门哪里出现问题,顾客有权退掉,居然采信有问题结论并进行整改,其他各方对此方式均认可。检测结束后,以上到场人员一起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中国建材院南楼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去检测飞美地板、亚光亚门、红苹果、我爱我家的材料”。2013年9月3日,在涉案房屋有爱格地板、亚光亚木门的情况下,北京天**价中心、北京中**测中心对涉案房屋室内空气进行了采样。北京天**价中心于2013年9月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为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涉案房屋客厅、阳台、主卧室、儿童房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高于标准限值,其余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的浓度未超出标准限值。北京中**测中心于2013年9月9日也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为涉案房屋空气中甲醛、苯(主卧室)、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卧室、阳台)浓度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标准值,其余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标准值。谢*中支出检测费共计750元。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对上述两份检测报告持有异议,认为此检测结果不排除是谢*中自行购买的铝镁合金门窗造成的,不能由此认定是由于亚**公司的装饰装修不合格而导致了涉案房屋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

国家**试中心受居然之家十里河店委托分别对商标为“红苹果”、“我爱我家”的家具板使用干燥器法进行检验,并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送检样品为合格品。国家**试中心受北京中**饰中心和德中爱格地板(北京**任公司的委托分别对木门和木地板使用干燥器法进行检验,并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送检样品为合格品。

2013年9月23日,居*之家公司出具《关于顾客谢*中投诉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有:“经居*之家十里河店工作人员多次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以上事实情况并依据居*之家‘先行赔付实施办法’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本着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负责的原则,居*之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应由乙方进行综合治理,但甲方不同意乙方为其综合治理,坚持退掉地板和木门,本着为甲方负责的原则,由乙方退掉为甲方代购的地板和木门(含甲醛产品);涉及金额34591元;因甲方在居*之家购买家具产品单项检测合格,故甲方继续安装使用;依据甲方与居*之家签署的协议,“我爱我家”及“红苹果”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共计1000元(居*之家已经垫付),其它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甲方支付医院诊断费、检查费、医疗费用566元;乙方为甲方支付房租费用,指甲方现居住房屋实际产生费用,房租费用截止到2013年11月30号(甲方自行购买地板和木门在此时间内可以完成安装),居*之家已经向甲方垫付15000元,根据实际产生费用多退少补;甲方于2013年8月18日投诉到居*之家,之前甲方已经验收入住,故延期从居*之家接到投诉开始算起,乙方按照装修合同金额每天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直至顾客装好地板和木门;乙方对甲方家中厕所地砖、厨房石英石、阳台大理石等不合格部分予以重新维修或更换,在顾客安装完木门前完工;乙方施工导致甲方家中空气质量超标,给甲方带来极大不便,为此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金10000元;因甲方家中有自购窗子,所以甲方在乙方购买的地板木门撤出后,如甲方在居*之家自购地板及木门再次发生甲醛超标,考虑到甲方家中木制产品释放甲醛叠加效应,则应找专业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居*之家不再给予退货”。

诉讼发生后,谢*中于2013年底拆除了木门和木地板,并租房存放,共付仓储费7600元。后北京天**价中心受谢*中委托对房屋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进行检测,并于2014年1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室内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出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现值。亚**公司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称之前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是因谢*中自行购买安装的断桥铝门窗造成的,谢*中在拆除木门和木地板的同时,亦拆除了断桥铝门窗。对此,谢*中不予认可,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14年1月27日,居然之家公司将代为保管的非同沙发归还谢*中。

另查,2013年8月5日、8月18日、8月22日、8月23日及8月24日,谢*中及其家人在空气检测期间及租房前居住在酒店,共计消费2691.42元。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2月23日,谢*中携家人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600元。谢*中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佣金3500元、有线电视费36元、卫生费20元,谢*中支付租金、中介佣金等共计37100元。

上述事实,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款专用凭证、医疗费票据、关于顾客谢*中投诉的处理意见、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亚**公司应否对涉案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二是原审法院判决亚**公司退还谢*中木门和木地板款项是否恰当。

关于问题一,根据谢*中与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谢*中与亚**公司、居然之家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亚**公司为谢*中装修房屋,应保证装修后涉案房屋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本案中,各方共同确认的北京天**价中心、北京中**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显示装修后涉案房屋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居住标准。亚**公司称空气质量未达标并非其提供的木门和木地板及相应家具所致,而系谢*中自行安装的铝镁合金门窗所致,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上述检测报告是在腾退家具后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且在拆除木门和木地板后,北京天**价中心接受谢*中委托对涉案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亚**公司虽称谢*中在拆除上述木门和木地板时同时拆除了铝镁合金门窗,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谢*中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难以采信。结合双方合同中有关监理以及空气质量相关约定、合同履行以及空气质量问题产生和解决的过程、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认为,虽然谢*中并未给予亚**公司一个月的整改期,但亚**公司仍应对空气质量不合格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亚**公司对谢*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问题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谢*中与亚**公司签订有主材代购合同,木门和木地板系谢*中在亚**公司的主材平台从爱居者公司购买,结合居然之家公司曾出具的《关于顾客谢*中投诉的处理意见》中有关由乙方退掉为甲方代购的地板和木门的记载、亚**公司所述其与爱居者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由亚**公司退还谢*中木门和木地板款项,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关于原判第三项确定的居然之家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居然之家公司亦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判第四项,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予确认。

综上所述,谢*中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671.85元,由谢*中负担4058.85元(已交纳),由北京亚**限责任公司负担16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71.85元,由北京亚**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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