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被上诉人秦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61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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