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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与北京**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北**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屠**撤回对被告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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