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北**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屠**撤回对被告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经销点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崔**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张**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屠**与北京微**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屠**与北京春**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屠**与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限公司与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