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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闫**、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闫**、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2006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1911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产建筑面积为50.03平方米,赵*自愿购买被告上述房屋,并一次性付给被告240000元;因被告所卖的房产未取得产权证,被告待产权证办成后立即协助过户给原告,如有可能被告直接协助将产权证办给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3万元购房款,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将涉诉房屋出租,2013年1月,原告对涉诉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2010年4月28日,涉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原告保管。涉诉房屋现已经具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但被告迟迟不予配合,原告无法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闫**、薄**协助原告办理丰台区程庄南里12号楼19层1907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闫卫东辩称:2006年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没有说不协助原告过户,之前和原告协商过,因为房价变化希望原告适当补偿,但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薄*红辩称:合同签订后,我们收取了购房款23万元,原告尚有1万元购房款未支付。并且因房价发生变化,原告应适当补偿我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赵*(买方、乙方)与被告闫**(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闫**愿意将北京市丰台区1911号房屋卖给赵*,房产建筑面积为50.03平方米,赵*自愿购买闫**上述房产,并一次性付给闫**240000元;因闫**所卖的房产未取得产权证,闫**待产权证办成后立即协助过户给赵*,如有可能闫**直接协助将产权证办给赵*;合同一经签订,赵*将购房款240000元整全部付给闫**,闫**将所有房产手续及房屋交给赵*,如有租户闫**需劝其腾退房屋;赵*收取闫**10000元现金作为过户费用的押金,闫**同意。合同签订后,赵*向闫**支付购房款230000元。2010年4月28日,闫**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06年10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没有签订日期。2006年11月,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30000元,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其使用。2010年,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闫**认可双方2006年10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没有签订日期。2006年11月,原告支付23万元购房款后其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涉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将产权证原件交给原告保管。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薄**同意闫**的意见。

本案审理期间,赵**房管部门审核,具有在北京市购房的资格。

另,庭审中赵*表示愿意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日内向闫**、薄**支付补偿金三万元,闫**、薄**予以接受。同时赵*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房款1万元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日内支付给闫**、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赵*已经依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诉争房屋亦已取得所有权证,具备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且赵*明确表示可以履行剩余购房款的支付义务,故赵*要求闫**、薄**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赵*同意向闫**、薄**支付三万元补偿,闫**、薄**予以接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闫**、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办理北京市丰台区191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原告赵*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三日内向被告闫**、薄**支付购房款一万元。

三、原告赵*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三日内向被告闫**、薄**支付补偿金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闫**、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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