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建材供应站等与北京银**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465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9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市**建材供应站与北京银**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曦**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曦**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曦**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执行依据为(2014)海民(商)初字第24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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