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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聚**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北京聚**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10年12月1日,我与被**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8月31日,公司因新来了厨师故与我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办理了交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500元;2、被告支付休息日双倍工资80596元;3、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12429元;4、被告支付年休假双倍工资3722元;5、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延时工资二倍、节假日延时工资三倍,共计89534.87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原告周**于2010年12月与被**丰公司建立用工关系时已年满52周岁,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故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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