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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等与蔡**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蔡**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蔡**、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蔡**、雷**已预交),由蔡**、蔡**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蔡**、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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